(2015)淮中民终字第01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梁某与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某,谢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14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某,教师。委托代理人吴勇波,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工程师。委托代理人张学成,居民。委托代理人谢广亚,居民。上诉人梁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4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初字第454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上诉人梁某。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瑞新审 判 员 阮 明代理审判员 王琳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