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刑终字第0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张广亚交通肇事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刑终字第000147号原公诉机关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广亚,男,1965年7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淮北市相山区渠沟镇。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广亚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相刑初字第00017号刑事判决。张广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雪红、刘冬梅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广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5年5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张广亚从任某甲经营的预制厂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四轮拖拉机载楼板及被害人贾某甲、刘某甲、张某乙沿S101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91千米+375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驶入路西沟中,车上楼板滚落,致被害人贾某甲死亡,刘某甲、张某乙受伤。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部门认定,张广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广亚到渠沟派出所报案,在得知贾某甲死亡后逃离。肇事四轮车所有人任某甲赔偿了贾某甲近亲属的经济损失。2014年9月11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在西区派出所民警和田庄村委会的协助下,在未告知张广亚真实事由的情况下,将张广亚邀到田庄村委会,在交警支队民警向张广亚说明真实事由后,张广亚拒绝配合,被民警强制带至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载明案发现场的位置及状况,并有现场拍照在卷佐证。2、淮北市公安局(2005)淮公法验字第067号尸体检验报告:贾某甲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3、110接处警登记表、报警情况登记表:2005年5月28日13时18分54秒,一男子通过手机1378157****向淮北市公安局110报警称钟楼小集子街上一辆四轮车翻车,后钟楼派出所反馈司机已死亡;110即转警渠沟派出所。该所处警记录为:及时处警,后联系122处理,并向110反馈。4、到案经过、工作记录及补充说明:2005年6月4日,淮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决定对张广亚刑事拘留。后民警多次组织抓捕,张广亚均逃脱。2014年9月11日,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民警在西区派出所民警和田庄村委会的协助下,在未告知张广亚真实事由的情况下,将张广亚邀到田庄村委会,交警支队民警向张广亚说明真实事由后,张广亚拒绝配合,被民警强制带走。后张广亚如实供述了其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5、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二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2005年5月28日13时许,101省道291km+375m处一辆拉楼板的四轮车翻到路边沟里,坐在楼板上的贾某甲被当场砸死。事故处理大队值班民警接110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在现场未见到四轮车驾驶人,后经询问同车人张某乙、刘某甲及车主任某甲,确认事发时驾驶四轮车人为张广亚。6、淮北市公安局淮公痕检(2005)字第058号车辆痕迹鉴定书:未发现该车与其他车辆接触,该车系右侧翻倒,水泥预制板将贾某甲砸死。7、淮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认定书:张广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登记的货运机动车载客,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某甲、刘某甲、张某乙无责任。8、协议书:2005年6月12日,任某甲一次性赔偿贾某甲近亲属7.5万元。9、证人许某甲的证言:其用1378157****手机号码已多年。2005年收麦前,其骑三轮车沿101省道到淮北市小集子附近,看到右侧沟里翻了一辆四轮车,下面压着个人,沟里还站着六七个人,其用手机报警后就走了。10、证人任某乙的证言:2005年其在渠沟派出所工作。但当年5月28日其是否值班以及是否在101省道土楼街附近处理过拉楼板的四轮车翻车事故,其均无印象。11、证人朱某某的证言:2005年5月28日,其在土楼街西碰到张广亚,他说去派出所,其驾驶三轮车送他到派出所门口,看见他进去其就走了。1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2005年5月28日,其经过土楼街西时见张广亚站在警车旁,但警车上没人。其当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也不在事故现场。13、证人任某甲的证言:肇事四轮拖拉机是其2005年5月买的,尚未入户。同年5月28日张广亚开车去送楼板时其不在现场,不知道张广亚是否有驾驶证。1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05年5月28日,其父刘某甲坐张广亚驾驶的拖拉机时胳膊被砸骨折了。其代表家人希望对张广亚从轻处罚。15、证人张某丁的证言:事故发生时其父张某乙没怎么受伤,其代表其父请求对张广亚从轻处罚。16、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2005年5月28日12时许,任某丙安排张广亚送楼板,其和刘某甲、贾某甲坐在楼板上,后张广亚把车开到沟里去了,事后张广亚去投案。其等人掀开楼板发现贾某甲已经死了。17、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2005年5月28日中午,其和张某乙、贾某甲坐张广亚驾驶的拉楼板的车走到土楼街北时,车冲下路边沟里侧翻了,其晕过去了。18、被告人张广亚的供述:2005年5月28日中午,任某甲通知其送三块楼板到桥头村,其开厂里拉楼板的四轮车带贾某甲、刘某甲、张某乙出厂门入101省道向南几十米远,不知道什么原因车辆失控冲到右侧沟里翻了,楼板把车上的人砸伤。其到煤球厂用固定电话报警,后又通知老板家属,然后和煤球厂的老板到沟里救人,后煤球厂的老板说人死了,其吓得离开现场。因有伤,其回家躲了几天,伤好后就到合肥打工去了。其驾驶的是任某甲楼板厂的车,当时没有驾驶证,四轮车是否入户其不知道。发生事故后,警察经常找其,每次其都躲掉了。其中有一次警察找其,其在菜地里看到警察就跑,警察没追上,后其害怕又跑到山东省济南市打工去了。后听说调解好了,其遂回到家里。2014年9月11日上午,村干部打电话说派出所的民警找其有事,其到村委后事故大队的民警让其到事故大队了解2005年5月28日号事故的情况,其不愿意去,但派出所的人要其去,其就跟着警察到交警队了。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广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证驾驶未经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操作不当,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广亚在未被告知真实事由的情况下,被基层组织人员口头通知到基层组织,后在公安民警告知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调查时,拒绝配合,被公安机关强制抓捕带离,其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不属自首。案发后,张广亚驾驶车辆的所属单位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赔偿,对张广亚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张广亚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张广亚上诉称:原判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当,其系投案自首;许某某报案的事故和本案事故地点不一致;楼板厂厂长违章指挥并违规使用改装生产器械,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原判量刑过重。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广亚无证驾驶无号牌四轮拖拉机,因操作不当致拖拉机翻入沟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后长期逃逸的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广亚未提供新的证据。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合法有效,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对张广亚关于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并未逃逸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朱某某、张某丙的证言并不能证明张广亚于事故发生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承认其系肇事司机的事实,结合110报警记录、出警反馈信息及案件侦破说明,载明案发当时公安机关并未掌握张广亚系肇事车驾驶员的身份。张广亚本人在公安机关供述其得知事故致人死亡后即逃匿,并多次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系交通肇事逃逸,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对张广亚关于楼板厂厂长任某甲违章指挥并违规使用改装生产器械,是该起事故直接原因的上诉理由,经查,淮北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张广亚无证驾驶未登记的机动车载客,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张广亚称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任某甲违章指挥并违规使用改装生产器械无证据证实。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对张广亚关于许某某报案的案发地点与本案事发地不一致的上诉理由,经查,110接处警登记表、报警情况登记表及淮北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当天证人许某某用1378157****手机向110报警,公安机关第一时间到达的出事地点即是本起事故的案发地,事故情况与张广亚的供述及现场辨认一致,足以认定许某某报案的案发现场和张广亚事发现场系同一现场,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广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驾驶未经登记注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因其操作不当,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琦审 判 员 柏 莉代理审判员 朱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颖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