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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吴缉村与王培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缉村,王培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吴缉村,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培利,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福门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培利银行存款3375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宝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