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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苏州创意江湖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龙液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创意江湖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龙液饮食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苏州创意江湖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周俊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县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龙液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法定代表人:张春和,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敏,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创意江湖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龙液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创意江湖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龙液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创意江湖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创意江湖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苏州创意江湖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进审 判 员  严荣源代理审判员  陈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玉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