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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行赔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井芳与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井芳,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灵行赔初字第00003号原告:刘井芳,男,194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代理人:马洪申,安徽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法定代表人:谢方泉,镇长。委托代理人:杜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井芳诉灵璧县娄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了本案,由审判员马欣丽、王泗贵、人民陪审员张翠华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井芳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井芳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井芳负担。审 判 长  马欣丽审 判 员  王泗贵人民陪审员  张翠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田梦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