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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郭某甲、王某等与张国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王某,孙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孙某乙,张国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2015)昌刑初字第240-2号公诉机关昌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农民,系死者郭永文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农民,系死者郭永文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农民,系死者郭永文之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乙,农民,系死者郭永文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丙,农民,系死者郭永文之女、死者孙雨萌之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乙,农民,系死者孙雨萌之父。上述各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平静,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国栋,农民。其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17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经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昌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黎县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地址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洪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德全,河北海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5)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国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死者郭永文、孙雨萌的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查:2015年5月1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国栋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沿蛇刘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昌黎县朱各庄镇里各庄村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的郭永文(1955年出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郭永文当场死亡、郭永文电动车乘车人孙雨萌(2003年出生,系郭永文外孙女)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国栋弃车逃逸。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事故大队认定,张国栋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永文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孙雨萌无责任。被告人张国栋给冀C×××××号小型轿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间自2014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间内。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当事人之间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问题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甲、王某、孙某甲、郭某乙、郭某丙关于郭永文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郭某丙、孙某乙关于孙雨萌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一十一万元。别无其他纠纷。以上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永立人民陪审员  何记超人民陪审员  郭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广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