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执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潜江市地平线音乐会所76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执字第000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潜江市地平线音乐会所。住所地:潜江市泰丰办事处中英南街*****号。代表人雷刚。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潜江市地平线音乐会所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潜江市地平线音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使用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为著作权人的音乐电视作品《死心彻底》,即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放映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为著作权人的音乐电视作品《死心彻底》;二、潜江市地平线音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合计467.71元等。该判决生效后,潜江市地平线音乐会所未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因本案被执行人潜江���地平线音乐会所在潜江市人民法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执行、指定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0692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指定潜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忠军审 判 员 张志杰代理审判员 李龙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陶 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