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海盐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强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海盐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浙江强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302号申请执行人海盐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被执行人浙江强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于城镇江。本院在执行海盐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强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强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关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411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海盐恒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30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