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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初字第1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郑小英与郑成良、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英,郑成良,郑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岚民初字第1938号原告郑小英,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代理人欧存华、郭赛娟,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成良,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告郑云,女,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郑小英诉被告郑成良、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郑小英的委托代理人郭赛娟,被告郑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成良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小英诉称,被告郑成良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2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8%,借款期限为4个月,2014年3月2日,被告郑成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014年7月2日借款到期,原告向被告催讨上述借款,两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郑成良、郑云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郑成良未到庭答辩。被告郑云辩称,本案借款属实。但原告在催讨债务过程中,拿走属于被告郑成良价值1万元的手表。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被告郑成良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2000元。原告将上述款项交付给被告郑成良之后,由被告郑成良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在借款期限届满之后,被告郑成良未依约偿还借款。经催讨无果后,原告遂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郑成良、郑云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系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户籍登记证明、结婚登记证明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郑小英与被告郑成良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且被告郑云亦承认该债务的存在,故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无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违法,为此,对原告的债权依法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故被告郑成良应负清偿债务的责任。原、被告约定本案借款期限为四个月。在2013年7月2日借款期限届满之后,被告未能依约偿还债务。原告诉请自2013年7月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被告郑成良、郑云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郑成良、郑云共同承担。被告郑云抗辩,原告在催讨债务过程中拿走被告郑成良价值1万元的手表,可另行寻求救济。被告郑成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成良、郑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小英借款本金人民币42000元以及相应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7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7元,减半收取为453.5元,由被告郑成良、郑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翁奇震附:1、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2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