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初字第971号原告崔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告现处于怀孕状态,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钟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