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青云犯诈骗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1237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青云,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刑诉(2015)1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青云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决定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灵代理审判员  年凯人民陪审员  朱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