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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郭新锋与崔增涛、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新锋,崔增涛,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县古固寨镇小屯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3-1号原告郭新锋。委托代理人武强,河南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增涛(又名崔海涛)。委托代理人白永海。被告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李保芹,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碧云,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丽娜,河南新基星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县古固寨镇小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县。法定代表人曹润一,任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郭新锋诉被告崔增涛、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岳公司)、新乡县古固寨镇小屯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屯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起诉来院,本院决定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于2015年3月4日向三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村委会已经履行部分给款义务,剩余款项达成给付协议,决定本案不再诉讼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新锋撤回对崔增涛、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新乡县古固寨镇小屯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为412.5元,由新乡县古固寨镇小屯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长  孟令旺审判员  陈常军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好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