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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筠连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筠连县国土资源局与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琼兴煤矿自然资源罚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筠连县国土资源局,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琼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筠连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筠连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筠连县筠连镇煤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周振宇,局长。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琼兴煤矿,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法定代表人雷忠,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筠连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琼兴煤矿自然资源罚款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琼兴煤矿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筠连县国土资源局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筠连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筠国土资罚(2014)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文确定的由筠连县国土资源局没收筠连县琼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琼兴煤矿违法所得及罚款共计313795元的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友田代理审判员  周晓兵代理审判员  付泽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茂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