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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4年10月21日生。被执行人彭某,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离婚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