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84年10月21日生。被执行人彭某,男,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彭某离婚纠纷一案,灵宝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2015)灵民一初字第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判决内容履行完毕,请求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晓军审判员 王一斌审判员 闾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国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