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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西桂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灵川梧桐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灵川梧桐墅医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广西桂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灵川县八里街三号工业园八定路标准厂房*幢。法定代表人李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小素,女,汉族,1964年6月1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被告灵川梧桐墅医院。住所地灵川县龙头岭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伟民,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川梧桐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桂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行使其正当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桂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灵川梧桐墅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西桂阳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丽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XX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