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茶法��二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寿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茶法民二初字第161号原告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茶陵县。法定代表人吴梅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在福,湖南犀城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谭文仔,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系原告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亮,男,196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现住茶陵县。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寿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成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王汤花担任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在福、谭文仔到庭,被告谢寿克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系合法成立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6月30日原告与阜仙新城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十八丘的阜仙新城小区交由原告进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套间0.4元/㎡/月,杂物间0.2元/㎡/月收取等内容。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却无正当理由拒交物业管理费。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697元并按每日3‰支付滞纳金763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工商注册资料一份,证明原告是合法成立的具有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的企业法人,具有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与阜仙新城业委会与2013年6月30日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3、阜仙新城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的通知一份,证明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按照法律规定在县房产局于2013年6月2日进行了备案登记,2013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业主委员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4、原告请求终止阜仙新城物业管理服务的报告及业委会终止公告一份,证明:1、业委会是通过选举产生;2、原告是通过竞聘后成为阜仙新城的物业服务公司,并不是业委会擅自确定的;3原告要求终止合同的主要原因是各业主拒交物业费造成无法继续有效为业主提供有效物业服务,并且经过与业委会协商后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并不是无故单方面终止合同��5、房屋维修登记表和维修处理台帐一份,证明原告对业主反映的房屋问题进行了登记并进行了处理。6、业主车辆登记表、车辆进出登记本、保安员上、下班签到表、视频监控记录表、保安人员交接班记录本各一份,证明原告对进出小区车辆进行了及时登记和管理,保安人员全天候24小时值班巡查。7、保洁人员上、下班签到表、创卫检查表一份,证明保洁人员每天对小区进行了保洁,经创卫办检查小区卫生状况良好。8、巡查记录一份,证明原告每天对小区逐栋进行了巡检,并记录详细的检查情况。9、办理“二证”禁养鸡狗等通知及打架调解协议,证明原告及时告知业主各项事项为小区提供了详尽的服务,并对有关治安纠纷处理。10、被告欠交物业管理费用和应承担的滞纳金表各一份,证明欠款金额。被告陈亮未发表质证意见。被告辩称:居住在小区达七年之久,至今未发放任何证件(房产证等);房屋多处裂缝并渗漏,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多次进行过反映,到目前也无人处理;所购房屋未达到实际购房面积,应退还余款,至今未退。解决了上述问题,我才会交物业费。为证实其主张,被告提供照片6张,证明房屋存在渗漏现象。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被告反映的房屋问题,我们之前进行了登记并处理。本院的认证意见:房屋多处裂缝,出现质量问题属实。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13日,是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茶陵县阜仙新城业主委员会于2013年6月2日在茶陵县房产局备案成立。2013年6月30日,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茶陵县阜仙新城业主委员就茶陵县十八丘阜仙新城小区物业管理事宜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两年,物��管理收费标准套间0.4元/㎡/月,杂物间0.2元/㎡/月及环境卫生、安全防护、绿化、车辆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基本履行了其职责,但由于被告及其他部分住户购房后因房屋未及发证、房屋多处裂缝,出现质量问题、所购房屋未达到实际购房面积、治安状况不好,出现盗窃现象、环境卫生不好等等相关原因,不愿缴纳物业管理费用,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茶陵县阜仙新城业主委员会协商于2014年7月1日终止物业合同,被告欠物业管理费697元未交,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茶陵县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茶陵县阜仙新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合法,属依法成立的有效合同,依法予以维护,当事人应当自觉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部分业主不完全了解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在遇到发证、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房屋面积未达标、财物失窃等问题,没有理性的区分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及其他可能的侵权行为实施主体和损害发生的原因,主观的归责于物业公司并以此拒交物业费的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六十条一款、九十三条一款、九十四条(四)项、一百零七条、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亮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697元,并从2014年7月1日起按月利息12‰支付该欠款利息至偿还之日。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现金缴纳的,直接向农行驻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缴纳;汇款或转帐的,开户行:农业银行株洲市荷塘支行,收款单位:代收法院诉讼费财政专户,帐号:18-161101040002686。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彭成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汤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