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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上高县美德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上高县美德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敖阳街道敖山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572556-2。法定代表人:肖晓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武臣,该公司敖山分理处主任。被告:江西省上高县美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高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66478688-6。法定代表人:周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高农商银行)诉被告江西省上高县美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纺织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高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潘武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德纺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高农商银行诉称:2012年4月28日,被告美德纺织公司用自有的设备作抵押,向原告分二次借款总计1200000元(2012年4月28日借款900000元,2014年4月26日到期;2013年3月22日借款300000元,2014年4月26日到期),用途为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贷款本息,经原告公司敖山分理处多次催收被告都未还款。为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被告美德纺织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8日被告以购棉花为由,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9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4月26日,月利率为8.86667‰,逾期罚息为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同日,被告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抵押合同,被告用公司自有的机器设备(市场评估值395万元)作抵押,对上述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并在上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了动产抵押登记。2013年被告以需流动资金为由,与原告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4年4月26日,月利率为8.2‰,逾期罚息为约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至今被告只归还利息38156.6元,借款本金未归还分文。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归还本金1200000元及所欠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书、固定资产盘点表、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予保护,被告本应按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及利息。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所欠原告借款本金理应归还,在借款期限内按约支付利息,对逾期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被告已归还的利息应予以冲抵。双方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对被告抵押登记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西省上高县美德纺织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本金90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4月26日按月利率8.86667‰计算,2014年4月26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0.64‰计算;本金300000元借款利息自2013年3月22日至2014年4月26日按月利率8.2‰计算,2014年4月26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9.84‰计算。江西省上高县美德纺织有限公司已归还利息38156.6元应予以冲抵。二、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西省上高县美德纺织有限公司抵押登记的财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案件受理费17891元,由江西省上高县美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至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设于农行宜春市分行袁山大道分理处024401040000848账上,逾期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判长  黄光明审判员  龙岱荣审判员  廖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