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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友执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友执字第50-1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苏某。关于高某某与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某某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苏某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友好区人民法院(2015)友民初字第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树文审判员 :黄耀辉审判员 :狄国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东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