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836号原告吴某,现住辽中县。被告史某某,现住辽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曹健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