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盛辉与卢桦、广西朗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盛辉,广西朗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卢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58号原告:刘盛辉,住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刘智尹,住址同上。被告:广西朗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组织代码598341618。负责人:卢桦。被告:卢桦,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盛辉诉被告广西朗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卢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盛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刘盛辉负担。审 判 长 戴桂娟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李旭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树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