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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岱民初字第2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刘泗新与于新亮、张青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泗新,于新亮,张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岱民初字第2509-1号原告刘泗新,居民。李被告于新亮,居民。被告张青,居民。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于新亮名下房产四处,产权证号分别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被告张青名下房产三处,产权证号分别为: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德强审 判 员  张 军人民陪审员  肖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