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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高新执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荣柱与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金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361号申请执行人:孙荣柱被执行人:金建被执行人: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立煌,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4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建、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孙荣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建、合肥天一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330.2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芳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