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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潘家亮与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典林、潘炳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亮,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典林,潘炳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41号原告:潘家亮。被告: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告:张典林。被告:潘炳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家亮与被告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典林、潘炳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家亮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家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家亮负担。审判员  黄炳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纯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