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潘家亮与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典林、潘炳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亮,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典林,潘炳如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二初字第00641号原告:潘家亮。被告: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被告:张典林。被告:潘炳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家亮与被告安徽鸿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典林、潘炳如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家亮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家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家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潘家亮负担。审判员 黄炳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纯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