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立行终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韦凛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冀立行终字第1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韦凛。上诉人韦凛因诉河北省信访局及第三人刘立明要求受理上访案件并就信访事件进行处理,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对其限制人身自由所受损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赔偿金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行初字第001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韦凛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河北省信访局应受理上访案件并进行处理。对给其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上诉人有权要求赔偿。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韦凛起诉河北省信访局及第三人刘立明,要求受理上访案件并就信访事件进行处理,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对其限制人身���由所受损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赔偿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韦凛的起诉不属于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韦凛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韦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爱民代理审判员张志刚代理审判员张旭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崔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