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城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薛某申请执行李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第00666号申请执行人薛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薛某申请执行李某、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王某的户籍和财产所在地为陕西省泾阳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案委托至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66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