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一终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朱兆富与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兆富,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一终字第4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兆富,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24日,住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委托代理人吕斌,四川升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汉旺镇汉霞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杜毕,镇长。上诉人朱兆富因与被上诉人绵竹市汉旺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5)绵竹初字第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兆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兆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兆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朱兆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挺审判员 张天天审判员 罗德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