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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22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赵华与孙忠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华,孙忠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226-03号原告赵华,男,198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被告孙忠新,男,成年人,汉族,易县,村民。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易民初字第1226-01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已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赵晓会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县支行的存款50000元的查封、冻结。审判长  王永刚审判员  杨艳娇审判员  张凯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