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泉执字第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邹毅君与李显德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868号申请人邹毅君。被执行人李显德申请人邹毅君与被执行人李显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显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人邹毅君于2015年5月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显德偿还申请执行人邹毅君公款共计222784元以及延迟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李显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经向申请人说明本案的执行情况后,申请人邹毅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222784元以及延迟履行利息。现被执行人李显德尚欠申请执行人邹毅君公款222784元以及延迟履行利息。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李显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邹毅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