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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诉前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云昌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云昌,荣喜,崔海涛,李兴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诉前保字第90号申请人马云昌,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荣喜,现住扶余市。被申请人崔海涛,现住松原市。被申请人李兴木(曾用名李星木),现住松原市.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崔海涛、李兴木的银行存款各冻结10000元,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坐落于扶余市增盛镇内的房屋(该房屋经营狗肉馆)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崔海涛在银行的存款冻结10000元;对被申请人李兴木在银行的存款冻结10000元;对被申请人李兴木所有的坐落于扶余市增盛镇内的房屋(该房屋经营狗肉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何景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季海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