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杰与徐志强、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徐志强,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836号原告陈杰,男,1972年,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强,男,1974年,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淡新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清华,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秋丽,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建秀,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艳琴,女,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杰与被告徐志强、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被告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志强、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对被告徐志强、被告河南中博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已在(2015)虞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中予以确认。审判长 刘正平审判员 张明喜审判员 黄亚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