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相商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德录、王金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录,王金秀,王玉信,王永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诸相商初字第36号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东路43号。负责人王学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岳华。被告王德录。被告王金秀。被告王玉信。被告王永正。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诸城农商银行)与被告王德录、王金秀、王玉信、王永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诸城农商银行委托代理人李岳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永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德录、王金秀、王玉信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3月6日,被告王德录、王玉信、王永正组成联保小组向原告签订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合同到期日至2013年3月5日,2012年3月26日,被告王德录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借款到期日为2013年2月2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德录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王金秀作为原告的妻子应与原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玉信、王永正为被告王德录的借款提供担保,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王德录、王金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4630.47元及相应利息7974.81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21日),共计32605.28元,此后的利息另行计算,由被告王玉信、王永正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王德录未应诉、未答辩。被告王金秀未应诉、未答辩。被告王玉信未应诉、未答辩。被告王永正未应诉、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德录与被告王金秀为夫妻关系,2011年3月6日,被告王德录、王玉信、王永正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签订个人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对2011年3月6日至2013年3月5日期间内发生的最高额借款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系自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其中被告王德录最高借款额度为30000元,同时对借款利息、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被告王德录于2012年3月26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于当天以贷转存方式向被告王德录交付了上述借款,该笔借款还款期限至2013年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1日,被告王德录共欠原告借款本金借款本金24630.47元及相应利息7974.81元未付,被告王玉信、王永正亦未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另查明,2012年7月3日,原告经批准设立,原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德录、王玉信、王永正之间所签订的最高额联合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成立后,对原山东诸城农村合作银行的债权债务予以承继,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逾期未付清借款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王德录在收取借款后应依约偿还借款,被告王玉信、王永正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按合同之约定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至2014年12月21日,被告王德录共欠原告借款本金借款本金24630.47元及相应利息7974.81元未付,被告王玉信、王永正亦未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被告王金秀与被告王德录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债务为其夫妻共同债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王德录、王金秀共同偿还借款本金24630.47元及计算至2014年12月21日的利息7974.81元,由被告王玉信、王永正对被告王德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玉信、王永正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后有权向被告王德录、王金秀追偿。被告王德录、王金秀、王玉信、王永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录、王金秀共同偿付原告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4630.47元,计算至2014年12月21日的利息7974.81元,共计32605.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2014年1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期间内,尚欠本金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另行计算;二、被告王玉信、王永正对被告王德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玉信、王永正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债务后有权向被告王德录、王金秀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王德录、王金秀、王玉信、王永正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张洪鹏人民陪审员 林彦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