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项虎诉项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项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项龙。上诉人项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6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项虎、被上诉人项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项龙、项虎是兄弟关系。2000年2月,从江西省回沪的项虎在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弄***号房屋居住期间与其父亲项某产生矛盾,甚至发生冲突。2000年4月3日,为解决家庭矛盾,项虎、项虎及案外人甲达成协议,由项龙出借150,000元(人民币,以下同)给项虎用于购房,并明确其中的64,000元是项虎夫妻交给项某的50,000元及利息,该64,000元由项龙向项某结算。协议还约定,项虎每年应按“储存”86,000元的银行同期利率支付项龙利息。项虎向项龙出具借条,项龙向项虎交付150,000元。2014年5月9日,项虎归还项龙5,000元。现项龙认为项虎有履行能力却拒不还款,故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审理中,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项龙拒绝调解,致本案调解未成。原审法院认为,项龙、项虎之间的借贷关系已由项龙提供的借条、项虎提供的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项虎理应还款。项虎虽抗辩称150,000元是项龙赠与项虎的且项龙承诺不要项虎归还,但该主张遭到项龙否认,项虎也没有提供证据对其主张加以证实,故法院不予采信。因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仍不能确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项龙可以随时要求项虎返还,故法院对项龙第一项诉请予以支持。至于项龙的第二项诉请,根据双方的约定应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而非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双方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确定利息应以项虎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分段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一、项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项龙借款81,000元;二、项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项龙以86,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自2000年4月4日起至2014年5月9日止的利息;三、项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项龙以8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3月18日止的利息;四、驳回项龙其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34元,减半收取计1,417元,由项虎负担。项虎不服原判,上诉称,上世纪九十年代,项虎借给父亲110,000元,按年利率15%计息,但后来父亲只承认60,000元。2000年项龙口头承诺150,000元送给项虎,以换取项虎对父亲的债权,根本没有项龙主张的86,000元这回事,只有150,000元这件事。项虎与父亲发生诉讼后,家人和项虎十年没有来往。2014年5月9日,项龙口头承诺不要项虎还钱。如果需要还钱项龙借条上应当写还款日期,不写还款日期是违背常理的。请求驳回项龙原审诉讼请求或改判借款于2020年3月18日还清。被上诉人项龙辩称,2000年项虎以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弄***号502室房屋为由向项龙借款人民币150,000元,但在写借条时以他去江西省插队为由要求父母赔偿64,000元,并强行要求项龙代为索要,故项虎现在只承认借款86,000元。借款时约定,项虎有偿还能力时及时还款且利息不低于国家银行规定的年利息,但项虎多年来以各种借口拖欠不还。2014年5月9日,项虎为了拿到动迁款通过银行还款5,000元,明确待理财产品到账后归还余款,后在动迁款分配上有异议,项虎就不还款,项龙认为项虎完全有偿还能力却拒绝还款,请求驳回项虎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主张返还。涉案协议中明确项龙出借给项虎钱款150,000元;项虎每年按86,000元向项龙支付利息等,据此原审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对于还款期限,由于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主张返还。故项龙在向法院起诉主张项虎还款,应予以支持。项虎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34元,由上诉人项虎负担。本判决系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春蓉代理审判员 王韶婧代理审判员 鲍松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