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张远南与黄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南,黄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467号原告张远南,男,196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委托代理人张强,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被告黄坚,男,198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远南与被告黄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远南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远南负担。审判员 林 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