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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2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方小龙与陆志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小龙,陆志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2602号原告:方小龙。委托代理人:柴月锋。被告:陆志炜。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小龙诉被告陆志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小龙于2015年9月14日以被告陆志炜已支付案涉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小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小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小龙负担。审判员  潘剑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