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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田洪友与九龙坡区中梁山美居宅配橱柜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洪友,九龙坡区中梁山美居宅配橱柜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2286号原告田洪友,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美居宅配橱柜厂,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新政村九社,组织机构代码L6446363-X。经营者蒋世菊,女,1968年1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熊柏林,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粲林,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田洪友诉被告九龙坡区中梁山美居宅配橱柜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田洪友于2015年9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洪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刘艳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莉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