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蔡友田与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友田,黄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4420号原告:蔡友田,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国新,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亮,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礼芳,重庆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友田诉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友田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友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友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150元,实际收取150元,由原告蔡友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经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