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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执字第009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张笃寅、杨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张笃寅,杨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009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111号。负责人钱海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根方,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张笃寅。被执行人杨小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与张笃寅、杨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张笃寅、杨小霞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欠款本金56496.33元、滞纳金及利息(截至2014年7月21日的滞纳金7264.51元、利息2110.54元;自2014年7月22日至2014年9月4日的滞纳金、利息以本金56596.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自2014年9月5日至2014年9月19日的滞纳金、利息以本金56546.33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自2014年9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以本金56496.3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二、杨小霞对张笃寅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有权对张笃寅、杨小霞提供抵押担保的奥迪汽车(车牌号苏E×××××、车架号×××、发动机号×××)变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530元,由张笃寅、杨小霞负担,该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已预交,由张笃寅、杨小霞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因被执行人张笃寅、杨小霞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张笃寅、杨小霞居无定所,现下落不明,其银行账户无存款,其设定的车牌号为苏E×××××奥迪汽车一辆查无下落,故无法进一步采取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1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佐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