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执字第009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白小冬与董雅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940-1号申请执行人白小冬。被执行人董雅莉。申请执行人白小冬与被执行人董雅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董雅莉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董雅莉未在通知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董雅莉名下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西段11号,面积为218.12平方米,房号为16-11601,房产证号为1075104004-3-1-16-11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董雅莉所有的位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一路西段11号紫薇大厦16幢11601号房屋。二、被执行人董雅莉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董雅莉可以使用该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董雅莉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不得对该查封的房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王 方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