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鹤山市宝源纺织有限公司与鹤山市锐华制衣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典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山市宝源纺织有限公司,鹤山市锐华制衣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典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313号之一原告:鹤山市宝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温博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子炎,广东叠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山市锐华制衣厂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法定代表人:李文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典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熊运发。委托代理人:胡学良,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山市宝源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锐华制衣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欧典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典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典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山市宝源纺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欧典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东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