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刘建军与山东赛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军,山东赛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1899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军被执行人:山东赛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军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4)莱城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36、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东赛博集团在中国工商银行16×××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温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慧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