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二初字第00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孔令宪诉被告郑立涛、佟秀玲、佟安新、徐恩义、郑艳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宪,郑立涛,佟秀玲,佟安新,徐恩义,郑艳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二初字第00884号原告孔令宪。被告郑立涛。被告佟秀玲。被告佟安新。被告徐恩义。被告郑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宪诉被告郑立涛、佟秀玲、佟安新、徐恩义、郑艳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告对其经济损失进行了全部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销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令宪负担。审 判 长  李凯峰人民陪审员  李 贺人民陪审员  钟雅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