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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丕瑞与刘丰、孙其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丕瑞,刘丰,孙其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974号原告陈丕瑞。被告刘丰。被告孙其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丕瑞与被告刘丰、孙其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坤—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