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商初字第1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陈丕瑞与刘丰、孙其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丕瑞,刘丰,孙其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1974号原告陈丕瑞。被告刘丰。被告孙其玲。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丕瑞与被告刘丰、孙其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姬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坤—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