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杨风杰、杨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杨风杰,杨利霞,周孬孬,杨利云,马群安,张彦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二金初字第0009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住所地:武陟县木城镇兴华路73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姬良,该公司职工。被告杨风杰,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杨利霞,女,1977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周孬孬,男,197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杨利云,女,197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马群安,男,1978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张彦平,女,1983年1月24日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与被告杨风杰、杨利霞、周孬孬、杨利云、马群安、张彦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风杰、杨利霞、周孬孬、杨利云、马群安、张彦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孬孬、杨利云、杨风杰、杨利霞、马群安、张彦平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县支行撤回对被告杨风杰、杨利霞、周孬孬、杨利云、马群安、张彦平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五��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成斐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