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海民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海民初字第0049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顾瑜,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金欢,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委托代理人邵良刚。委托代理人曹炳潮。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