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杨欢与朱明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欢,朱明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秦民一初字第202号原告杨欢。法定代理人杨彦斌。委托代理人周娟芳,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明全。原告杨欢与被告朱明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冯爱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欢的法定代理人杨彦斌、委托代理人周娟芳,被告朱明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欢诉称:2015年5月11日,被告朱明全驾驶无牌摩托车将步行的原告杨欢撞倒致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291.17元、住院伙食费600元、营养费1860元、护理费8866元、交通费22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鉴定费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21837.17元。被告朱明全辩称:对事故没有异议。朱明全只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不承担护理费。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11时30分许,被告朱明全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本区女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逸夫小学西侧,与马路南侧由东向西步行的行人杨欢发生刮撞致杨欢受伤。杨欢在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花费的医疗费已由被告朱明全支付,原告另支付复查医疗费291.17元。该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州城区大队认定,朱明全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欢无责任。经原告方申请鉴定,甘肃天弘司法鉴定所对杨欢后续治疗费评定为7000元,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原告提交的秦州区尚品百货购物广场周娟娟工资证明,无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不予采信。本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朱明全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致原告受伤,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医疗费,支持291.17元;营养费,支持住院15天,每天按20元的标准计算,为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支持600元;护理费,原告年幼,受伤后需要护理,护理标准按甘肃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年人均收入32779元(日收入91元)计算,护理期限按鉴定结论支持90天,为8190元;交通费支持220元。后续治疗费按鉴定结论支持7000元。该起交通事故未对原告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明全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杨欢医疗费291.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营养费300元,护理费819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交通费22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18601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96元,由原告杨欢负担25.96元,被告朱明全负担1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冯爱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