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商)初字第05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与北京妫川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丁金兰,北京妫川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商)初字第05983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南菜园开发区17号,注册号:110229003809719。负责人徐淑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聪林,男,1961年11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长忠,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被告丁金兰,女,1968年2月5日出生。被告北京妫川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西街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以下简称南菜园农商行)与被告丁金兰、北京妫川实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菜园农商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菜园农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菜园支行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