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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213号原告郑×,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被告张×,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