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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民三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郑吉文、李新珍等与阮朋飞、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吉文,李新珍,阮朋飞,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民三初字第224号原告郑吉文,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原告李新珍,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平,汤阴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阮朋飞,男,成年,汉族,住汤阴县。被告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东段。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汤阴县光明路璇光斜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吉文、李新珍诉被告阮朋飞、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汤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吉文、李新珍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吉文、李新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吉文、李新珍负担。审 判 长  徐 艳代理审判员  桑倩倩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仝月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