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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柏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柏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赵某甲,男,1964年2月21日生,汉族,干部,高中文化,柏乡县人。原告:赵某乙,男,1953年3月16日生,汉族,干部,高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柏乡县城。被告:赵某丙,男,1957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柏乡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诉被告赵某丙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赵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缴纳,由原告赵某甲、赵某乙负担。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