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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候志良与候增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998号原告候志良,农民。(未到庭)被告候增永,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候志良与被告候增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候志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候志良承担。审判员  胡瑞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子然 搜索“”